威海乳山女子卖性保健品含“伟哥”成分价值740元将被判刑
信息来源:互联网 发布时间:2022-09-28
被告人宫某某,女,1965年出生。因涉嫌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,于2017年8月4日被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,同月11日被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,2018年5月17日被乳山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。
本案由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,以被告人宫某某涉嫌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,于2018年5月17日向乳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。乳山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,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,依法讯问了被告人,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。
经依法审查查明:2017年以来,被告人宫某某明知其销售的“金某某倒”、“野某某”性保健品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物质,仍在威海市**大药房**店对外销售,销售金额人民币35元。乳山市公安局侦查人员依法在威海市**大药房**店查扣未售出的“金某某倒”、“野某某”性保健品70盒,查扣价值共计人民币740元。经检测,其销售的“金某某倒”、“野某某”性保健品中西地那非成分(俗称“伟哥”)含量分别为9445.2mg/kg、12683.2mg/kg。
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:1.书证:受案登记表、户籍证明等;2.证人证言:证人李某某、东某某等人的证言;3.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:被告人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;4.鉴定意见:西地那非成分检测。
乳山市人民检察院认为,被告人宫某某销售明知添加有毒、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性保健品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应当以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,特提起公诉。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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