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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水一男子因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判刑
信息来源:互联网 发布时间:2022-09-15
2022年4月13日,文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进行一审宣判,以被告人梁某勇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
2021年11月初,被告人梁某勇为牟取非法利益,向他人购买未经检验检疫的牛肉及死因不明的牛后屠宰分割。11月8日晚,被告人梁某勇将上述牛肉共计649.45公斤送至石某某停放在胡兰镇东大街某超市的箱式冷藏车车厢内,准备销往外地时被查获。经检测,所查获的被告人梁某勇的649.45公斤牛肉磺胺类成分严重超标,不符合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》的要求。
本院经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梁某勇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,生产、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,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,其行为已构成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,依法予以支持。据此,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,依照相关法律规定,对被告人梁某勇犯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。文水法院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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